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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07/07 2.6k 阅读 262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7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初审,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六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并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等有关书面材料;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同级党委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凭证;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自市司法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开展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工作以及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市政府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市政府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