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2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强新时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6号)精神,经202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后来居上”目标,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和新一轮“突破菏泽、鲁西崛起”等机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一)支持高技能人才来菏留菏。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可结合单位引才需求,按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本市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事业单位岗位工作。对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泰山产业技能类领军人才,在充分考虑人才的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对企业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由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职工,由市财政按规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柔性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二)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运用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形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制定制造业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加大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培训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加快培养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三)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培养方式。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鼓励本市高水平中职学校联合本市高职院校举办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支持驻菏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保障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办学经费,落实各类政策性补贴。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公办院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根据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发展技工院校特色专业,推进技工教育优质校、优质专业(群)建设。在全市技工院校中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晋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扩大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培养规模。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鲁办发〔2019〕9号)中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规定,搭建未来工匠成长“立交桥”。支持技工院校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引进国际先进教学模式,拓宽师资引进、交流等渠道。(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根据全链发展需求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养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传承、创新作用,建设一批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特色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对成功创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建设单位,市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遴选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积极创建国家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重点开展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
(七)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形成纵向衔接、横向可通、覆盖全面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技能评价服务。实施“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协会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社会评价服务。探索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八)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破格评价,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根据水平、业绩对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贯通评价通道,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培养更多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九)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健全以国赛、省赛为引领,以市级、县级竞赛为主体,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对本市推荐并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打造“技能兴菏”职业技能大赛品牌,广泛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竞赛选手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荐申报菏泽市技术能手。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等特色竞赛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和体育局分工负责)
(十)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岗位管理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革新攻关项目,组建“技师+工程师”团队。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倡导“产业链”内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共享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充分发挥作用。分级分层梳理高技能人才信息,建设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库,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搭建技能研修、技术交流、传技带徒、项目合作的平台,攻关解决行业共性工艺革新等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支持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要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同等待遇机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15名牡丹首席技师,4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津贴。积极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泰山产业技能类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高技能人才工程,深化“牡丹工匠”建设工程。注重后备力量长期培养,对优秀青年技能人才给予动态关注和支持,形成梯次培养机制。指导开展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评聘工作,对备案企业中符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实行“应评尽评” “应聘尽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力度。对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体系,完善全市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政府特殊津贴等相关表彰评选,市级及以下表彰可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各县区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等保障服务。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并将高技能人才和工匠纳入疗休养范围。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申领“山东惠才卡”“牡丹惠才卡”
,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抓好任务落实。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各级各类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企业要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十八)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结合职业技能大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等重大赛事、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不断强化“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舆论导向,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意见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从原渠道解决。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意见有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