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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相关职责及流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1/26 2.0k 阅读 149 点赞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相关职责及流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自然资规发〔2022〕23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时用地审批相关职责及流程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时用地审批相关职责及流程暂行办法(试行)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县级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缺失或需要申请人补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等前置审批事项的,应进行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踏勘核验,核实土地类型、权属、现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

3.对市本级(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外,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后,县(定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批,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二)上报市局审核、审批程序

4.位于市本级范围内的临时用地以及位于县(定陶区)但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审查同意后,组织卷宗通过线上报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临时用地审批系统开通前以纸质及电子文档方式上报)。

5.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受理符合上述第4条临时用地范围的临时用地申请。审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否已完成初审,本通知所列要件是否齐全。具备受理条件的受理后转相关科室进行会审,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退回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正。

6.市局审查采取各相关科室会审或会签方式进行,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签发,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反馈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7.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反馈申请人,同时在取得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内完成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在卫片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

三、审批职责

(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受理并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矢量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复垦方案对复垦后的临时用地进行验收;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项目信息及时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配合临时用地单位提报相关材料。

(二)市局科室、单位审查职责

1.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临时用地的初审,汇总科室审查意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用地审批要求, 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核拟申请临时用地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核实临时用地项目的建设依据文件;拟定批复文件;印刷批文;办理审批档案归档;督促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备案。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对临时用地现状、地类、面积、勘测定界图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对临时用地项目用地权属来源、勘测定界图件等权属情况进行审核。

4.城市规划科: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地类等情况。

5.县乡规划科: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外临时用地规划地类等情况。

6.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涉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论证的,由生态修复科牵头会同耕地保护监督科等相关科室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县级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7.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审核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8.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审查地质勘查活动依法批准情况。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属于未批先建及违法用地查处等情况。

四、监管责任

(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三)接受部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定期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暂停审批。接受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临时用地所需材料

          2.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申请临时用地所需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盖章)。

(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参照建设用地报批格式)。

(三)用地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等地质勘测临时用地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探矿临时用地需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书或合同书(用地单位、镇街、村三方签定)及临时用地补偿费到位单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六)土地复垦方案及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街、村庄及土地使用人四方签订),明确复垦保证金的交付、管理及复垦责任等内容。

(七)复垦土地承诺书。

(八)图件: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和电子坐标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九)涉及占用林地、湿地、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的,提供同意使用林地、湿地等许可手续。

(十)其他需提供材料。所需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临时用地审批系统未建成使用前,上报纸质卷、电子卷各1套。


附件2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